凯发K8娱乐官网版|出气吧|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2025-10-01

  2.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重点行业违法排放废气造成大气污染问题ღ✿,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线索排查ღ✿、调查取证等工作ღ✿。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的同时ღ✿,可以协同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ღ✿,促进重点行业污染问题的系统治理ღ✿。

  挥发性有机物(即VOCs)主要来源于工业涂装ღ✿、纺织染整ღ✿、家具制造等行业ღ✿,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ღ✿。近年来ღ✿,湖州市南浔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ღ✿,导致废气直接进入大气环境ღ✿,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ღ✿。

  2023年3月ღ✿,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ღ✿,将涉及企业违法排放VOCs废气污染环境的代表建议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浔区检察院)ღ✿。收到问题线索后ღ✿,南浔区检察院聚焦家具ღ✿、印染等重点行业出气吧ღ✿,调取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ღ✿、产值ღ✿、电量和燃气量数据ღ✿,建设并运用VOCs违法排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ღ✿,从400余家企业中排查出50余家企业可能存在未正常启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ღ✿。

  南浔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ღ✿、调取书证ღ✿、询问相关人员等ღ✿,查明湖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ღ✿,未安装ღ✿、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ღ✿,致使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大气环境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ღ✿、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ღ✿,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ღ✿。2023年4月28日ღ✿,南浔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

  2023年5月19日ღ✿,南浔区检察院依法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ღ✿,建议其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ღ✿,加强监督检查ღ✿,切实消除VOCs废气污染ღ✿。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调查ღ✿,确认涉案10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ღ✿,并向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责令整改和处以罚款的建议ღ✿。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应处罚ღ✿。

  由于全区涉VOCs企业占比大ღ✿、行业种类多ღ✿,企业环保意识薄弱ღ✿、废气处理设施简易低效ღ✿、属地政府配合力度不足ღ✿,无法实现源头治理ღ✿。同年6月ღ✿,南浔区检察院召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ღ✿、属地政府ღ✿、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圆桌会议ღ✿,达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ღ✿、属地政府协助配合开展大气污染整治的共识ღ✿。会后ღ✿,南浔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ღ✿,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监督的工作方案ღ✿,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ღ✿。

  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同相关行政机关针对全区工业涂装ღ✿、家具制造ღ✿、包装印刷ღ✿、化工化纤ღ✿、纺织染整等行业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ღ✿,邀请省环科院专家协助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ღ✿,形成“整体设备改造ღ✿、部分利旧改造ღ✿、更换高效治理工艺ღ✿、列入执法监督”4类治理模式ღ✿。通过改造颗粒状活性炭再生治理设施ღ✿、增设高效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设施ღ✿、关停取缔等多种手段ღ✿,推动334家企业完成整改ღ✿,100余家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平台ღ✿,辖区VOCs废气排放量明显减少ღ✿。

  2023年7月17日ღ✿,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ღ✿。南浔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ღ✿,确认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ღ✿,于同年7月31日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ღ✿。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ღ✿,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ღ✿,南浔区检察院先后三次邀请人大代表ღ✿、政协委员ღ✿、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ღ✿,通过走访企业ღ✿、查看整改台账资料ღ✿、询问相关人员等ღ✿,确保取得良好治理成效ღ✿。

  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ღ✿,坚持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ღ✿,聚焦辖区内家具制造ღ✿、纺织染整等行业VOCs废气违法排放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ღ✿。针对违法行为普遍ღ✿、多发等特点ღ✿,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线索发现难题ღ✿,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开展专项整治ღ✿,实现“办理一案ღ✿、治理一片”的规模效应ღ✿。同时ღ✿,针对涉及企业众多ღ✿、整改投入大等难点ღ✿,深化“检察+”协同共治ღ✿,推动行政机关因企施策ღ✿,科学制定设备改造ღ✿、技术革新ღ✿、工艺升级等整改路径ღ✿,促进重点行业VOCs废气排放全流程ღ✿、全环节综合治理ღ✿,保障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ღ✿。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长江生态保护 替代性修复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ღ✿,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ღ✿,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ღ✿、贮存ღ✿、运输ღ✿、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ღ✿。违法主体申请通过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ღ✿,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已履行法定强制义务ღ✿,技术改造的节能减排ღ✿、减污降碳效果ღ✿,以及抵扣金额等事项ღ✿。

  2018年至2023年3月ღ✿,黄某雇佣陈某等人ღ✿,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ღ✿,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ღ✿。李某某ღ✿、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ღ✿,仍使用危险品槽罐车ღ✿,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ღ✿,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ღ✿,交由黄某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ღ✿。直至案发ღ✿,黄某等24人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ღ✿。经鉴定ღ✿,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ღ✿。

  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ღ✿、省公安厅ღ✿、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ღ✿。2023年3月20日ღ✿,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ღ✿,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发现涉案线日ღ✿,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ღ✿。立案后ღ✿,鸠江区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ღ✿、公安机关围绕危废来源ღ✿、非法处置数量ღ✿、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ღ✿,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ღ✿,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ღ✿。针对违法主体多ღ✿、持续时间长ღ✿、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同难以确定损害事实等问题ღ✿,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ღ✿,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ღ✿,固定侵权主体ღ✿、非法排污数量ღ✿、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ღ✿。

  鸠江区检察院认为ღ✿,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ღ✿、相互结合ღ✿,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ღ✿,构成共同侵权ღ✿,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ღ✿。2024年1月至9月ღ✿,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ღ✿,对黄某等24人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诉请法院判令各违法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ღ✿、惩罚性赔偿费用ღ✿、鉴定费用等共计1.1697亿余元ღ✿,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ღ✿。

  2024年5月10日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ღ✿,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ღ✿,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ღ✿,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ღ✿。为实现公益保护目的ღ✿,推动企业全面绿色转型ღ✿,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改项目的必要性ღ✿、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等进行评估ღ✿。经专家多轮论证后ღ✿,结合现行的环保强制性标准ღ✿、技改项目方案评估报告ღ✿、赔偿费用总额等ღ✿,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ღ✿,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ღ✿。6月21日ღ✿,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召开公开听证会ღ✿,听证员ღ✿、人民监督员ღ✿、专业人员ღ✿、生态环境部门和鸠江区检察院等充分探讨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ღ✿。7月18日ღ✿,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ღ✿。调解协议经公告后已生效ღ✿。目前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万元赔偿费用ღ✿,技术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ღ✿。

  2024年10月25日ღ✿,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ღ✿,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不等ღ✿,判决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ღ✿,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ღ✿,在法院主持下ღ✿,鸠江区检察院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赔偿的5家企业ღ✿、5名自然人达成共计674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ღ✿,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ღ✿;追究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ღ✿,得到法院支持ღ✿。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ღ✿,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ღ✿。近年来ღ✿,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现象时有发生ღ✿,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ღ✿。检察机关一体履行刑事ღ✿、公益诉讼检察职能ღ✿,聚焦跨省危废排放这一“硬骨头”问题ღ✿,将产废企业ღ✿、转移中介ღ✿、处置人员纳入责任体系ღ✿,实现全链条追责ღ✿,斩断破坏长江生态利益链ღ✿,切实守护长江生态屏障ღ✿。注重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ღ✿,既严惩污染行为ღ✿,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ღ✿,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之上的前提下ღ✿,通过实施技术改造ღ✿,能够实现减污降碳效果的ღ✿,以“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ღ✿,推动企业技改实现绿色生产ღ✿,达到惩治ღ✿、修复ღ✿、发展“三重效应”ღ✿,更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ღ✿。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多部门履职 系统治理

  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才能全面推动整改的ღ✿,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立案ღ✿,通过磋商ღ✿、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依法协同履职ღ✿。

  斧头湖系湖北省第三大湖ღ✿,面积约161平方公里ღ✿,地处咸宁市咸安区ღ✿、嘉鱼县和武汉市江夏区交界处ღ✿,是武昌鱼ღ✿、青虾ღ✿、中华鳖等水生生物的重要保护基地ღ✿,湖泊功能定位以洪水调蓄ღ✿、农业灌溉ღ✿、生物栖息为主ღ✿,以水产养殖和旅游观光为辅ღ✿。根据2023年7月至12月斧头湖水质监测数据显示ღ✿,湖泊总磷ღ✿、高锰酸盐以及化学需氧量的月均指标超标ღ✿,水质类别降至Ⅳ类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检察院)交办涉案问题线索ღ✿。咸宁市检察院通过现场走访ღ✿、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调查固定证据ღ✿,查明斧头湖流域存在多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ღ✿。一是生态系统结构退化ღ✿,无序ღ✿、过度捕捞问题突出ღ✿,大量福寿螺ღ✿、水葫芦等外来物种入侵ღ✿;二是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到位ღ✿,岸线乱占ღ✿、乱堆ღ✿、乱建ღ✿,大量码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ღ✿,岸边堆放大量建筑垃圾ღ✿、生活垃圾ღ✿;三是水污染防治问题ღ✿,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生活污水直排ღ✿、黑臭水体等情况ღ✿。

  针对斧头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退化问题ღ✿,咸宁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对湖北省斧头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斧头湖管理局)立案ღ✿。4月26日ღ✿,咸宁市检察院依法向省斧头湖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ღ✿,督促该局依法履职ღ✿,全面开展斧头湖生态修复保护工作ღ✿。省斧头湖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出气吧ღ✿,积极开展专项整治ღ✿,打捞湖面水草15.9万吨ღ✿、面积14.17万亩ღ✿,组织投入260余万资金放流适宜规格的鲢ღ✿、鳙鱼苗1010万尾ღ✿;收缴取缔地笼等禁用渔具200多条ღ✿,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起ღ✿。

  针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问题ღ✿,咸宁市检察院于5月13日依法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ღ✿、构筑物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ღ✿、咸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立案ღ✿。收到检察建议后ღ✿,市城管委组织清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2车ღ✿,并对裸露地块进行覆土复绿ღ✿,建设绿道1500米ღ✿。咸宁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ღ✿,市水利局整改不力ღ✿、进度缓慢ღ✿,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ღ✿,市水利局随后对12个临时船舶点进行规范治理ღ✿,清理淦河岸边建筑垃圾110吨ღ✿,清理3艘废弃渡船ღ✿。

  针对水污染防治问题ღ✿,咸宁市检察院根据主要污染为生活污水直排导致的情况ღ✿,于5月24日对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立案ღ✿,并于6月21日向其制发检察建议ღ✿。同时ღ✿,咸宁市检察院与对黑臭水体等问题具有监管职责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ღ✿。市生态环境局随后针对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的生活污水直排ღ✿、黑臭水体等问题ღ✿,封堵排污口6处ღ✿。市住房局对淦河边31户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ღ✿,完成了居民生活污水收集改造工程ღ✿,于8月20日书面回复检察建议ღ✿。

  案件办理过程中ღ✿,咸宁市检察院多次向咸宁市委进行专题汇报ღ✿。后与市政府政务督察部门联合开展“回头看”ღ✿,形成专项督察报告ღ✿,推动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ღ✿。2024年9月ღ✿,咸宁市检察院持续开展跟进监督ღ✿,通过现场察看ღ✿、调取水质检测数据等方式ღ✿,确认总磷均值ღ✿、高锰酸盐均已达标ღ✿,斧头湖咸宁湖心水质恢复为Ⅲ类ღ✿,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ღ✿。同时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ღ✿、嘉鱼县检察院ღ✿、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共同建立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ღ✿,强化斧头湖流域司法衔接ღ✿,凝聚斧头湖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合力ღ✿。

  湖泊在调节水位ღ✿、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ღ✿,加强重要湖泊生态保护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针对跨区域湖泊水域污染存在的多因一果ღ✿、职责交叉ღ✿、管理层级复杂等流域治理系统性难题ღ✿,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态系统结构退化ღ✿、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足ღ✿、水污染防治不力等多类问题全面调查取证ღ✿,采取磋商ღ✿、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ღ✿,打通条块分割ღ✿、区域壁垒ღ✿,并针对本案反映的斧头湖流域治理协同性不足问题ღ✿,建立跨区划司法保护协作机制ღ✿,推动全流域共治ღ✿、共保ღ✿、共管ღ✿、共享ღ✿,持续守护绿水青山ღ✿。

  经检察建议督促后ღ✿,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ღ✿,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持续存在的ღ✿,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ღ✿,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人民法院ღ✿、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ღ✿,持续跟进监督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ღ✿。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ღ✿,湖南某租赁公司ღ✿、江苏某安装集团公司ღ✿、河南某电力工程公司ღ✿、成都某电力工程公司分别取得江永县竹塘岭风电项目ღ✿、铜山岭风电场建设一期ღ✿、二期项目ღ✿、道县月岩一期风电场内建筑道路等四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权ღ✿。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变更了林地使用范围ღ✿,但上述四家公司未办理林地变更许可手续ღ✿,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ღ✿,严重破坏林业资源ღ✿。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检察院)在办理秦某某ღ✿、马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ღ✿,因案情复杂ღ✿、涉及违法主体多ღ✿、侵占林地面积大ღ✿、生态修复难度高ღ✿,遂请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检察院)ღ✿。永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成联合办案组ღ✿,由江永县检察院对江永县林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永州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资料ღ✿、询问相关人员ღ✿、调取相关资料ღ✿、无人机航拍现场勘察ღ✿、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ღ✿,案涉四家公司和相关自然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ღ✿,破坏林地面积达264.01亩(含生态公益林102.18亩)ღ✿。

  2023年9月20日ღ✿,江永县检察院向江永县林业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ღ✿,督促案涉项目相关公司和个人限期恢复当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ღ✿;若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ღ✿,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ღ✿,依法组织代为履行ღ✿。11月20日ღ✿,江永县林业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ღ✿,称已责令相关责任人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ღ✿,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中ღ✿。永州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ღ✿,仅有少量被毁损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ღ✿,大部分毁损林地仍未修复ღ✿。江永县检察院遂移送集中管辖的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ღ✿。2024年1月2日ღ✿,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

  2024年6月24日ღ✿,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依法作出判决ღ✿,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ღ✿,责令江永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ღ✿,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ღ✿,并组织进行验收ღ✿。一审宣判后ღ✿,行政机关未上诉ღ✿。

  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ღ✿,因部分林地无法原地修复ღ✿,永州检察机关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ღ✿、林业部门经充分论证ღ✿,决定采取“异地+原地”“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方式补植复绿ღ✿。目前ღ✿,已在项目原址补植复绿种植防火及观赏植物250亩ღ✿,异地补植复绿种植经济作物(油茶)150亩ღ✿。通过雇请当地农民参与补植复绿ღ✿,将毁损处打造成乡村旅游风光带ღ✿,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100万余元ღ✿,实现生态修复补偿与乡村振兴融合ღ✿。

  森林资源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ღ✿、战略性作用ღ✿。本案中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ღ✿,紧盯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ღ✿、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ღ✿,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ღ✿,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ღ✿,梯次运用检察建议ღ✿、提起诉讼的方式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生态ღ✿。判决生效后ღ✿,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科学合理确定补植复绿方案ღ✿,探索构建起生态补偿“护绿换金”实践模式ღ✿,有效修复受损林地的同时ღ✿,助力农民增收ღ✿,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ღ✿,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ღ✿。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中ღ✿,错误认定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等问题ღ✿,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统一裁判标准ღ✿;同时对发现的行政机关程序不规范问题ღ✿,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其改进工作ღ✿,并联合多部门建立防范企业恶意注销登记工作机制ღ✿,堵塞监管漏洞ღ✿,从源头破解环境违法行为执行难困局ღ✿。

  2014年至2019年间ღ✿,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废品收购站ღ✿、塑料加工厂ღ✿、金属制品厂等25个公司或个人ღ✿,因未依法环评ღ✿、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产ღ✿、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ღ✿。其中23个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关义务ღ✿,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ღ✿,经催告后仍未履行ღ✿;2个公司经行政复议ღ✿、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亦未履行ღ✿。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ღ✿,法院审查后均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ღ✿。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废品收购站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线索ღ✿,依照同级监督原则ღ✿,将线索交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一区检)办理ღ✿。中山一区检在审查中发现在涉案企业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下ღ✿,行政机关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主体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ღ✿,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一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错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ღ✿。中山一区检经线索审查发现此类违法情形并非个别现象ღ✿,于是研发构建涉企业注销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模型ღ✿。依托该模型ღ✿,检察机关调取了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据ღ✿、行政处罚数据及企业注销数据ღ✿,通过对比ღ✿,挖掘出中山一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ღ✿、错误情形的25宗案件线索ღ✿。

  中山一区检向中山一法院调阅了25宗行政非诉执行卷宗ღ✿,经全面梳理ღ✿、分析ღ✿,发现法院存在因适用法律错误ღ✿,导致对被执行人主体认定出现错误ღ✿,以及案件受理超期ღ✿、违法送达等问题ღ✿。同时发现市生态环境局在多个履职环节存在超期等程序不规范情形ღ✿。

  2022年7月25日ღ✿,中山一区检向中山一法院发出检察建议ღ✿,要求法院强化对被执行人的主体审查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ღ✿,避免错误裁判ღ✿,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ღ✿,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ღ✿、送达程序等ღ✿。8月8日ღ✿,中山一区检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ღ✿,建议完善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出气吧ღ✿。

  中山一法院回复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内容ღ✿,采取多项整改措施ღ✿,对涉个人独资企业等案件出现主体注销情况的ღ✿,区分企业主体注销时间在行政处罚前和后两类情形ღ✿,并分别明确两类情形的裁判规范ღ✿,统一了以往对该类案件裁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ღ✿,并加强执行程序规范化建设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ღ✿。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回复采纳检察建议ღ✿,并成立整改工作专班ღ✿,对全市三年来共计387宗行政处罚案件全面梳理排查并结合实际逐一整改ღ✿,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人员培训ღ✿、印发执法工作流程等ღ✿,促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规范执法ღ✿。

  为堵塞监管漏洞ღ✿,2023年5月6日ღ✿,中山一区检联合中山一法院ღ✿、司法局ღ✿、生态环境局ღ✿、市场监管局ღ✿、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出台《中山市防范生态环境领域尚未完全履行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恶意注销登记工作机制》ღ✿,打破行政机关信息壁垒ღ✿,推动实现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数据互通ღ✿,有效防范被处罚主体通过恶意注销登记等方式逃避行政处罚ღ✿。经统计ღ✿,截止2025年8月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托机制向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黑名单”23批次ღ✿,“白名单”25批次ღ✿,累计限制企业注销585家次ღ✿,解除企业注销限制313家次ღ✿。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ღ✿。塑料ღ✿、五金ღ✿、家具等建设项目本身及所处区域ღ✿,尤其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ღ✿,都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ღ✿,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本案中ღ✿,涉案企业在因未进行环评即开工建设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被行政处罚后ღ✿,却恶意注销企业登记企图逃避行政处罚ღ✿。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ღ✿,应积极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ღ✿,一方面ღ✿,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ღ✿,统一裁判标准ღ✿,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ღ✿。另一方面ღ✿,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的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ღ✿,规范环保执法行为ღ✿,推动六家单位联签机制有效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行为ღ✿,凝聚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合力ღ✿,助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ღ✿、营商环境优化和民生民利保障的有机统一ღ✿,更好地守住绿水青山ღ✿。

  多个行政机关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不完善ღ✿、建而未用等造成流域水环境污染重大风险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ღ✿,并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ღ✿,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ღ✿。

  西江是珠江主干流ღ✿,航运总量居中国第二位ღ✿,西江梧州段处于西江黄金水道的关键节点ღ✿,船舶来往频繁ღ✿、总量日益增长ღ✿,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ღ✿。2021—2023年ღ✿,梧州市辖区年均进出港船舶超过13万艘次ღ✿,但多个码头船舶污染物收治能力不足ღ✿,部分码头未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ღ✿、接收设施长期建而未用ღ✿、船舶水污染物不能转运处置ღ✿,致使靠港船舶无法交付船舶污水ღ✿,造成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江重大风险ღ✿。

  最高人民检察院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组到广西调研时发现ღ✿,藤县赤水港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存在建而未用问题ღ✿,遂将本案线索作为首批重点线索挂牌督办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梧州市检察院)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ღ✿。

  经调取辖区码头进出港船舶数据ღ✿、海事部门“海事通”统计船舶送交水污染物数据及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数据等ღ✿,通过大数据对比碰撞ღ✿,检察机关发现辖区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次数远低于进出港船舶艘次ღ✿。经实地勘查ღ✿、走访相关行政机关ღ✿、调取书证ღ✿、询问码头及船舶工作人员ღ✿,查明藤县雅照码头等3个码头未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ღ✿,赤水港码头等6个码头的接收设施长期建而未用ღ✿,大部分码头未建立接收ღ✿、转运及处置的衔接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及时接收船舶水污染物ღ✿。对此ღ✿,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梧州市交通局)负有监管职责ღ✿。

  2024年6月20日ღ✿,梧州市检察院向梧州市交通局制发检察建议ღ✿,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船舶污染管控治理力度ღ✿;及时将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ღ✿;强化与海事ღ✿、生态环境ღ✿、城管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ღ✿,共同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ღ✿。针对船舶污染治理环节多ღ✿、部门协同监管弱和跨区域联合执法难等问题ღ✿,梧州市检察院主动向梧州市委报告ღ✿,并争取市政府的支持ღ✿,得到市委ღ✿、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ღ✿,要求海事ღ✿、交通出气吧ღ✿、城管ღ✿、生态环境等9个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将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工作列入方案专项内容ღ✿。市政府专门召开治理协调会ღ✿,完善梧州市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工作机制ღ✿,进一步推进了污染防治整改工作ღ✿。

  梧州市交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ღ✿,牵头组织海事ღ✿、城管ღ✿、发改等部门以及污水处理企业ღ✿、14个码头企业召开协调会ღ✿,大力推进整改工作ღ✿。一是强化收污设施配备和使用ღ✿,督促3个码头配备收污设施ღ✿,监督辖区长期不收污的码头常态化开展收污作业ღ✿。自2024年7月起ღ✿,全市14个持证并面向社会经营的港口码头已全部开展收污业务ღ✿,7月至12月共接收船舶生活污水1496吨ღ✿、2652艘次ღ✿,较上年同期(约30艘次)大幅增长ღ✿。二是推进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ღ✿,截至2024年8月ღ✿,14个码头已全部解决船舶生活污水末端处置问题ღ✿,交通ღ✿、海事ღ✿、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联单机制ღ✿,开展线上线下监督ღ✿。三是引导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能力ღ✿,推动4家企业开展“有偿加油+免费收污”模式ღ✿,2024年1月至12月累计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约8768吨ღ✿、1.82万艘次ღ✿,污水接收量同比增长132%ღ✿。四是促进完善管理机制ღ✿,推动制定《梧州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指南(试行)》《梧肇云“两地三市”交通运输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方案》ღ✿,梧州ღ✿、肇庆ღ✿、云浮三市的交通ღ✿、海事ღ✿、公安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ღ✿。

  2024年8月20日ღ✿,梧州市交通局向梧州市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ღ✿。9月至10月期间ღ✿,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梧州市检察院ღ✿,邀请人大代表ღ✿、“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工作进行现场跟进调查ღ✿,确认已整改落实到位ღ✿。2024年11月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司法工作经验交流会ღ✿,对该案整改成效充分肯定ღ✿,同月梧州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ღ✿。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ღ✿,推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ღ✿,是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ღ✿。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ღ✿,针对船舶污染治理尚未完全实现“船—港—城”“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的难题ღ✿,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ღ✿,督促与违法问题关联性最强ღ✿、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交通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履职ღ✿。同时ღ✿,协调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强化监管ღ✿,多措并举完成船舶污染物交付ღ✿、接收ღ✿、转运ღ✿、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ღ✿,建立上下游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ღ✿,实现船舶污染综合防治和系统治理ღ✿。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ღ✿,应当及时引导侦查ღ✿,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ღ✿,查清干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转行为的实施过程ღ✿,通过及时固定客观证据夯实证据基础ღ✿。准确区分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ღ✿,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企业规定私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ღ✿,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ღ✿。

  某业公司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ღ✿。该公司热力分厂安装有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ღ✿,对烟气中的二氧化硫ღ✿、氮氧化物ღ✿、烟尘等污染物进行在线自动监测ღ✿,监测系统设置有“反吹”(系使用外部空气吹探头ღ✿,造成无法监测真实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标定”(系使用标准纯净空气吹探头ღ✿,造成污染物检测数值归零)功能ღ✿。上述功能只能由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校准及运维过程中开启ღ✿。

  2020年8月ღ✿,被告人皮某龙ღ✿、陈某基于个人考核等原因ღ✿,安排他人使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反吹”及“标定”功能ღ✿,以降低污染物检测数值ღ✿。截至2023年11月ღ✿,皮某龙ღ✿、陈某等人采用“反吹”“标定”的方式ღ✿,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560次ღ✿。

  2023年11月15日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ღ✿。随后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ღ✿,提前介入侦查ღ✿,详细列明35条取证提纲ღ✿,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相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ღ✿、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ღ✿,及时收集ღ✿、固定证据ღ✿。鉴于案件核心证据已固定ღ✿,南岸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仅对起关键作用的皮某龙ღ✿、陈某提请批准逮捕ღ✿,对其余5名受指使实施犯罪ღ✿、情节较轻的普通员工变更强制措施ღ✿。公安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ღ✿。案件进一步侦查中ღ✿,南岸区检察院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较好ღ✿,且其作为某业公司热力分厂厂长ღ✿,对企业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ღ✿,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ღ✿。

  审查起诉期间ღ✿,南岸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自动监测设施后台数据ღ✿,查明热力分厂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规实施“反吹”“标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000余次ღ✿,累计时长达2万余分钟ღ✿,存在长时间ღ✿、多时段频繁开展本该由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的“反吹”“标定”ღ✿,远超合理维护设备所需的时间和次数ღ✿,结合言词证据能够认定陈某ღ✿、皮某龙擅自指使ღ✿、纵容员工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ღ✿。针对皮某龙拒不认罪ღ✿,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ღ✿,复核多名关键证人证言ღ✿,调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ღ✿,进一步夯实全案证据ღ✿,查明皮某龙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组织ღ✿、指挥人员ღ✿。在证据面前ღ✿,皮某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ღ✿。经审查ღ✿,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皮某龙ღ✿、陈某作为管理人员ღ✿,为牟取个人利益ღ✿,违反单位关于监测设备校准ღ✿、运维等规定ღ✿,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ღ✿,系个人犯罪ღ✿。

  2024年9月27日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南岸区检察院的全部意见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皮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ღ✿,并处罚金5万元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ღ✿,缓刑一年ღ✿,并处罚金3万元ღ✿。二人当庭认罪服判ღ✿,判决已生效ღ✿。

  案件办理过程中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多次指导把关ღ✿,南岸区检察院针对某业公司在环保政策落实ღ✿、环保绩效考核ღ✿、内部巡查制度ღ✿、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ღ✿,向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ღ✿,并通过定期回访督促升级技术ღ✿、完善机制ღ✿、强化管理ღ✿。某业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ღ✿,决定在重庆增加投资60亿元用于扩建绿色产业项目ღ✿。目前项目已经启动出气吧ღ✿,预计明年投产ღ✿。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ღ✿,有效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合力ღ✿,查清有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ღ✿、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情况ღ✿。从犯罪动机ღ✿、犯罪决策ღ✿、组织实施过程等方面准确判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ღ✿。针对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ღ✿,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ღ✿,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ღ✿。对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企业管理人员ღ✿,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ღ✿,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ღ✿,维护法治营商环境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ღ✿,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堵漏建制ღ✿,促进企业以绿色生产守护绿水青山ღ✿。

  环境侵权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性ღ✿、过程的复杂性ღ✿、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ღ✿,人民检察院应准确认定案由和举证责任分配ღ✿,全面综合认定受害方损失ღ✿。侵权行为人应对可预见的ღ✿、持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ღ✿。侵权责任减免应当审慎认定ღ✿,侵权行为人未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减免责任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的ღ✿,不应减免其责任ღ✿。

  2000年3月ღ✿,陈某鹏在5块苗圃(106亩)种植侧柏ღ✿、樟子松等树苗ღ✿。2008年以来ღ✿,5块苗圃的苗木大量死亡ღ✿,陈某鹏认为苗木死亡系某公司的开采煤矿导致地下水下降ღ✿、多管井无法抽水所致ღ✿。2013年6月ღ✿,陈某鹏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ღ✿,请求判令ღ✿:某公司赔偿其苗木旱死的经济损失12542600元ღ✿;苗木长势不良ღ✿、接近死亡的经济损失6410100元ღ✿,两项合计18952700元ღ✿。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鹏申请委托鉴定ღ✿,但因鉴定意见未明确陈某鹏5块苗圃的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与某公司的生产行为有因果关系ღ✿,故判决驳回陈某鹏的诉讼请求ღ✿。二审法院认为ღ✿,根据另查明事实ღ✿,某村地下水位数据下降主要因某公司开采煤矿导致ღ✿,大量地下水被排泄入沙漠ღ✿,几乎造成全部农灌井枯竭ღ✿。但陈某鹏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地下水水位下降已经达到了当地生态破坏的程度ღ✿,原审法院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ღ✿。根据司法鉴定意见ღ✿,涉案5块苗圃的死亡与某公司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ღ✿,某公司应承担涉案苗木死亡的侵权责任ღ✿。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ღ✿,酌定某公司承担180万元ღ✿,驳回陈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ღ✿。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鹏的再审申请ღ✿。

  陈某鹏不服生效判决ღ✿,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ღ✿。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ღ✿,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ღ✿。

  检察监督意见ღ✿:1.苗木死亡是一个持续的ღ✿、渐进的过程ღ✿,生效判决仅认定陈某鹏现有苗木损失ღ✿,缺乏依据ღ✿,还应当包括应有损失ღ✿。2003年起某公司在某市某村开采煤矿ღ✿,侵权行为长达五年ღ✿,导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ღ✿。某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记载ღ✿,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采矿所致ღ✿,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ღ✿,几乎造成农灌井枯竭ღ✿。陈某鹏承包种植的5块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损害ღ✿,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ღ✿:现有苗木损失约为2843216.2-3892129.8元ღ✿;推测应有苗木的损失约为ღ✿:9708560.2-13430504.8元ღ✿。鉴定人员就“现有损失”含义释明为“现有苗木的数量的损失”ღ✿;应有损失是指“苗圃在正常管理ღ✿、正常生长情况下的价值损失ღ✿,参考了陈某鹏阐述与现场测量ღ✿,由此做的价值评估”ღ✿。鉴定机构以现有和应有两种鉴定方法评估计算案涉苗木损失ღ✿,具有客观性ღ✿。生效判决仅以陈某鹏承包的5块苗圃现有苗木损失约为330万元ღ✿,认定陈某鹏全部经济损失ღ✿,依据不足ღ✿。

  2.根据环境侵权纠纷法律规定ღ✿,应当由污染者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承担举证责任ღ✿。本案应由某公司对存在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ღ✿,但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应减责事由ღ✿。鉴定意见虽认为栽培管理中的种植密度是造成涉案苗木死亡或长势不良的诱因ღ✿,但鉴定结论未明确现存生长不良或死亡苗木系因种植过密所致ღ✿。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员出庭陈述ღ✿,病虫害仅在个别树木上出现ღ✿,且为树苗死亡后的虫害ღ✿。根据劳动日志等证据ღ✿,应当认定陈某鹏在现有条件下ღ✿,已经尽其最大努力对苗圃实施了妥善经营管理ღ✿。生效判决以种植密度较大系涉案苗木死亡或长势不良诱因ღ✿、病虫害防治管理不到位和灌溉管理不到位为由ღ✿,减轻某公司赔偿责任ღ✿,缺乏事实依据ღ✿,理据不足ღ✿。

  法院改判意见ღ✿:2022年12月14日ღ✿,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ღ✿,作出判决ღ✿:某公司向陈某鹏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万元ღ✿。

  检察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引ღ✿,高质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ღ✿。重视环境侵权侵害方式的复合性ღ✿、过程的复杂性ღ✿、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ღ✿,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失认定ღ✿。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和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ღ✿,因污染环境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破坏生态发生纠纷ღ✿,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ღ✿。本案某公司应该就责任减免及陈某鹏的5块苗圃的苗木损失事实与某公司大量开采煤矿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ღ✿,不能证明的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对受损方的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表面损失ღ✿,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ღ✿、侵权范围ღ✿、影响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其遭受的长期隐蔽性损失ღ✿。本案体现了民事检察在弥补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ღ✿、修复生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ღ✿。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ღ✿,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ღ✿,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ღ✿,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ღ✿,公益得到有效保护ღ✿,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ღ✿,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ღ✿。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ღ✿,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ღ✿,跨区域在敦煌ღ✿、玉门ღ✿、瓜州三地矿区ღ✿,向水中投放黄金选矿剂和氢氧化钠ღ✿,通过水泵循环使用含有氰化物的水浇浸矿脉非法采金ღ✿,严重污染和破坏该区域土地资源ღ✿、水环境ღ✿、地质环境等ღ✿。

  2024年6月ღ✿,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ღ✿,鉴于公益损害问题跨县级行政区划ღ✿,经报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ღ✿。因案情重大复杂ღ✿,损害评估难ღ✿,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ღ✿,请求协调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科院专家进行评估ღ✿。经专家评估ღ✿,董某某等人将大量具有强腐蚀性的黄金采矿剂溶解后浇浸洗金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ღ✿,也未按程序收集废水ღ✿、废渣ღ✿,严重破坏地貌ღ✿、污染环境ღ✿。敦煌ღ✿、玉门ღ✿、瓜州三地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修复治理ღ✿,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废水ღ✿、废渣造成的水体ღ✿、土壤等污染损害后果鉴定评估并督促修复治理ღ✿,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ღ✿。

  2024年7月ღ✿,检察机关向敦煌ღ✿、玉门ღ✿、瓜州三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ღ✿,建议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保护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ღ✿,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扩大ღ✿。因现场存在大量废液等痕迹ღ✿,经雨水冲刷ღ✿、淋溶将造成更严重的重金属污染ღ✿,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范围有持续扩大的急迫风险ღ✿,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回复ღ✿。收到检察建议后ღ✿,三地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赴非法采矿点现场进行调查ღ✿,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矿现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采样ღ✿、监测和鉴定评估工作ღ✿,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ღ✿。经酒泉市检察机关现场参与ღ✿,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共计13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ღ✿。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发现场区域的损害后果和修复治理进行实地勘查ღ✿,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ღ✿;出动执法巡查车辆4台ღ✿,执法人员27人次ღ✿,加大对案发区域及周边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ღ✿;在损害区域外围设置8个警示标识牌ღ✿,提醒人畜禁止进入此区域活动ღ✿;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ღ✿、违法线索举报信箱ღ✿、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ღ✿,对矿山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ღ✿、警示ღ✿、打击ღ✿;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展治理工作ღ✿。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ღ✿,该局经函询ღ✿,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治理工作后ღ✿,根据恢复治理验收情况再由自然资源局开展矿山治理工作ღ✿。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到期未回复检察机关ღ✿。

  2024年7月26日ღ✿,检察机关再次实地勘察涉案地点ღ✿,跟进调查发现ღ✿,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采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非法采矿生态环境项目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ღ✿,在非法采矿区域设置了视频监控设施及警示标识牌ღ✿,进一步提升了“人防+技防”防范措施ღ✿,并联合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ღ✿,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履职到位ღ✿。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生态环境局复函后ღ✿,对该案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未开展损害调查工作ღ✿,也未落实有效监管举措ღ✿。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ღ✿、修复治理ღ✿,且涉案现场有新开采痕迹ღ✿,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范围继续扩大ღ✿。

  2024年8月1日ღ✿,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ღ✿,由肃州区检察院分别对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和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的行为ღ✿,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开庭审理ღ✿,双方围绕起诉主体资格ღ✿、被告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ღ✿。被告出具日常巡查记录称其已全面充分履职ღ✿,且认为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ღ✿,故其未再采取其他措施ღ✿。检察机关指出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ღ✿,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职责不因公安机关立案打击犯罪而转移ღ✿,仍应当对受损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ღ✿。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对案涉矿区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ღ✿。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按期回复检察建议ღ✿,且仅委托编制《恢复方案》ღ✿,未对案涉地点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ღ✿,损害行为仍继续发生ღ✿。

  开庭审理后ღ✿,敦煌市自然资源局ღ✿、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编制案涉地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ღ✿,完成场地平整150137平方米ღ✿,拆除建筑物11处ღ✿,回填探槽98处ღ✿,拆除建筑物582立方米ღ✿。同时ღ✿,扩大盗采巡查面积ღ✿,增加巡查频率ღ✿,设置警示牌14块ღ✿,警示彩条400余米ღ✿。2025年2月ღ✿,因被告依法履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ღ✿,肃州区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ღ✿,得到法院支持ღ✿。被告未上诉ღ✿,一审判决已生效ღ✿。

  矿山生态修复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ღ✿,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务实举措ღ✿。本案中ღ✿,检察机关通过上级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ღ✿,准确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事实ღ✿,提升办案专业性出气吧ღ✿、精准性ღ✿。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ღ✿,仍未依法全面履职ღ✿,致使公益损害持续扩大的ღ✿,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ღ✿,推动各方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ღ✿,体现了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ღ✿,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ღ✿。

  人民检察院坚决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ღ✿,重点针对团伙化作案ღ✿、上下游一条龙非法捕猎贩卖野生鸟类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ღ✿。办案中ღ✿,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加强部门内外协作配合ღ✿,努力救助被猎捕的野生鸟类ღ✿,形成保护野生鸟类的合力ღ✿。

  2021ღ✿、2022年春季ღ✿,被告人罗某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ღ✿,多次从广东至宁夏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的鸟蛋和幼鸟ღ✿。2022年4月ღ✿,罗某福向被告人李某楠ღ✿、张某弟ღ✿、杨某兵ღ✿、薛某等人提出ღ✿,以每枚20-40元不等价格收购苍鹭ღ✿、灰雁等野生鸟类的鸟蛋ღ✿。后李某楠ღ✿、张某弟在宁夏平罗西大湖非法狩猎苍鹭蛋2000余枚ღ✿、苍鹭幼鸟250余只ღ✿;薛某伙同其弟(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阿拉善ღ✿、鄂尔多斯非法狩猎灰雁蛋1800余枚ღ✿;杨某兵在内蒙古巴彦淖尔非法狩猎苍鹭蛋100余枚ღ✿,灰雁蛋300余枚ღ✿。罗某福将上述鸟蛋ღ✿、幼鸟全部收购ღ✿,送至湖北潜江某养殖场进行人工孵化ღ✿、喂养ღ✿。2023年4月ღ✿,被取保候审的李某楠再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宁夏平罗沙湖等地非法狩猎苍鹭蛋2800余枚ღ✿,出售给张某ღ✿。

  2022年4月17日ღ✿,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ღ✿,现场从罗某福处查获苍鹭鸟蛋73枚ღ✿,苍鹭幼鸟254只ღ✿,大雁鸟蛋249枚ღ✿,野鸭蛋9枚ღ✿。因案情重大敏感ღ✿,经公安机关邀请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ღ✿,查阅证据材料ღ✿、参加案件讨论ღ✿。针对本案多人共同犯罪ღ✿,且已形成“收购—猎捕—运输—养殖”一体化出气吧ღ✿、跨区域产业链的特点ღ✿,提出“全环节ღ✿、全链条”固定证据ღ✿、查明事实并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意见建议ღ✿,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完善证据ღ✿、全面查明案件事实ღ✿。同时ღ✿,为做好查获鸟蛋ღ✿、幼鸟的保护ღ✿,检察机关与法院ღ✿、林草ღ✿、公安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涉案鸟类救助ღ✿、保护问题ღ✿,督促相关部门接收救助涉案野生动物ღ✿。后苍鹭蛋ღ✿、灰雁蛋ღ✿、野鸭蛋全部孵化ღ✿;孵化后和被查获的幼鸟经过饲养ღ✿,在达到放飞条件后已全部放飞ღ✿。

  审查起诉期间ღ✿,针对本案犯罪时间长ღ✿、跨地区ღ✿、事实多的特点ღ✿,检察机关精准审查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ღ✿,开展释法说理后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ღ✿,其中罗某福ღ✿、杨某兵经工作主动向救助机构支付4万元救助金ღ✿。针对公安机关未依法保管ღ✿,亦未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被扣押的苍鹭ღ✿、灰雁幼鸟和鸟蛋等问题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ღ✿,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ღ✿。

  2023年3月6日本案提起公诉后ღ✿,检察机关发挥集中管辖优势ღ✿,在办理另一公安机关侦查的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ღ✿、濒危野生动物ღ✿、掩饰ღ✿、隐瞒犯罪所得ღ✿、非法狩猎一案和张某掩饰ღ✿、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时ღ✿,发现罗某福ღ✿、杨某兵ღ✿、张某弟ღ✿、李某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ღ✿。其中ღ✿,罗某福还涉嫌在广东省湛江市收购ღ✿、出售疣鼻天鹅凯发K8娱乐官网版ღ✿,杨某兵涉嫌在内蒙古磴口县猎捕赤麻鸭ღ✿,而李某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非法狩猎罪ღ✿。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ღ✿,依法补充起诉ღ✿,追加认定罗某福ღ✿、张某弟构成非法狩猎罪ღ✿、危害珍贵ღ✿、濒危野生动物罪ღ✿、掩饰ღ✿、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个罪名和李某楠新的犯罪事实ღ✿,并书面建议法院对李某楠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ღ✿。2023年12月ღ✿,法院将本案与关联案件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ღ✿、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一案合并审理ღ✿,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ღ✿,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甲ღ✿、罗某福等1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ღ✿,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50万余元ღ✿。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ღ✿,被告人李某楠利用某自然保护区景区旅游公司职工的身份和熟悉沙湖自然保护区地形及鸟类分布情况的便利条件ღ✿,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非法狩猎等犯罪ღ✿。这一情况暴露出该旅游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ღ✿,为此ღ✿,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ღ✿,督促其切实履行野生鸟类和湿地保护职责ღ✿,堵塞监管漏洞ღ✿,防止盗猎等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ღ✿。同时为推动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ღ✿,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物种鉴定ღ✿、活体动物收容ღ✿、救助等问题ღ✿,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ღ✿、高级人民法院ღ✿、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制定《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提供了依据ღ✿。

  宁夏作为全国唯一一个全境位于黄河流域的省区ღ✿,平原河湖遍布ღ✿,湿地众多ღ✿,成为无数鸟类栖息生活ღ✿、迁徙中转的理想家园ღ✿。宁夏检察机关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ღ✿,把保护鸟类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ღ✿,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ღ✿、救助并重ღ✿,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捕ღ✿、运ღ✿、售ღ✿、购ღ✿、养”五个环节固定收集证据ღ✿,全面履行职责ღ✿,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出气吧ღ✿,在监督中办案”ღ✿,追加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ღ✿,“全环节ღ✿、全链条”精准打击非法猎售野生鸟类等犯罪ღ✿;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ღ✿,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ღ✿,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织密多元共治“防护网”ღ✿,筑牢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ღ✿。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链条导轨ღ✿,凯发k8娱乐官网入口ღ✿,